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 貴公會(銀行公會)所報銀行存款契約靜止戶及起息點約款之檢討意見,洽悉,並請依說明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7000274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關於  貴公會(銀行公會)所報銀行存款契約靜止戶及起息點約款之檢討
          意見,洽悉,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依據銀行公會)97  年 1  月 15 日全一字第 0157 號函
              (辦理)。
          二、依貴公會(銀行公會)之檢討,凡設有靜止戶、起息點、帳戶管理費
              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應於契約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載明
              轉入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起息點金額及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並載
              明上開金額及條件變動時,告知客戶之方式,例如將在營業大廳公告
              、網上公告等通知客戶之管道,便於消費者知悉。
          三、各銀行(信用合作社)如擬變更或增設轉入靜止戶、起息點、帳戶管
              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者,應於 60 天前告知客戶,但有利於客戶者
              不在此限。
          四、請轉知各會員銀行(所轄信用合作社)依上開意見辦理,並於文到
              60  天內調整完成,但未設置靜止戶、起息點、計收帳戶管理費之銀
              行(信用合作社)則無需調整。又存款契約業請貴會檢討中,為免契
              約大量印製造成浪費,請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自行斟酌契約印製數
              量。
          五、請貴公會將各銀行對存款轉入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存款起息點、帳
              戶管理費與各項費用計收情形,比照信用卡發卡機構各項費用及收取
              方式彙整表,公布於貴公會網站消費者專區,以利消費者查詢,並請
              定時更新上開資訊。
          六、另其他存款業務所涉消保議題仍請儘速依本會銀行局 96 年 9  月
              14  日銀局(三)字第 09600368740  號函辦理,並於文到二個月內
              函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
          財政局、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財政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
          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
          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