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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結構型商品中定期存款是否應單獨視為存款保險標的乙案,復如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30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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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結構型商品中定期存款是否應單獨視為存款保險標的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 95 年 4  月 21 日「研商結構型商品中新台幣定期存款之定位
              問題第 2  次會議記錄」辦理並復貴公司 94 年 7  月 11 日存保業
              字第 0940003458 號函。
          二、依據前開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起,結構型商品中定期存款部分
              不屬於存款保險標的,並請貴公司加強民眾教育及宣導。另請轉知各
              要保金融機構於銷售結構型商品時,明確告知客戶,以確保客戶瞭解
              其權益。
          三、另 95 年 7  月前已簽訂之結構型商品銷售契約,為保障客戶權益,
              其定期存款部分,如未於契約中明訂不受存款保險保障者,仍應屬存
              款保險之標的。
正    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委員賢源、吳委員琮璠、凌委員寶、黃委
          員顯華、金委員文悅、林委員忠正、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