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民眾反映金融機構受理開戶同時留存二份身分證明文件易生弊端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2 月 14 日全一字第 0526 號函。
二、關於金融機構受理開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身分證
明文件乙節,經衡酌 貴會意見及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茲就身分證明
文件查核及留存方式,補充說明如下並請轉知會員機構:
(一)金融機構受理開戶,應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
帳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
件查核,第二證明文件毋須留存惟應有查核紀錄可供日後查考。
(二)為維護客戶資料之安全性,金融機構應於留存客戶身分證影本上加
註「限辦理○○銀行開戶使用」或「本影本僅供○○銀行開戶使用
」字樣,或請客戶自行加註。
三、請 貴會儘速配合修正「開戶作業檢核表範本」之開戶檢核作業項目
1 之「確認結果」欄位增列註記「第二證件之名稱及號碼或卡號」,
且檢核結果應由經辦簽章,並由主管人員(經副襄理)覆核,以作為
內部稽核及金融檢查查核佐證之資料。請 貴會於修正後一併轉知所
屬會員機構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依前述補充說明辦理。
四、目前部分銀行業者有以電子照相方式(如電腦掃瞄及數位像機攝影)
留存客戶身分證明文件影像,留存方式係以電子檔保存,併請 貴會
就確保客戶資料安全研提意見及建議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