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機構受理開戶 (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
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戶部分,除身分證外,並應徵
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非
個人戶部分,除登記證照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
務報表等,始可辦理開立帳戶。
二、開戶採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
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08 金管銀法字第 1040007
763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