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為協助民眾處理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檢送「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調查統計表」一份,請各金融機構應全面清查警示帳戶之情形,務求正確周詳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1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為協助民眾處理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檢送「金融機構警示
帳戶調查統計表」一份,請各金融機構應全面清查警示帳戶之情形,務求
正確周詳,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為了解「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之處理情形,請各金融機構逐案清
查建檔,並由內部稽核單位列管並按季追蹤辦理情形。
二、各金融機構應主動積極處理「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並按季填報
統計表,報經各該公會 (聯合社) 彙報本會銀行局。
三、金融機構除依「金融機構處理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
』內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處理外,若被害人確須循司法程序始
能解決時,各金融機構應對被害人提供必要之協助。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29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
          5450  號函自 103.09.29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