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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為協助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仍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檢送該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如附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499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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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協助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仍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檢
送該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附 件:金融機構處理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參考
處理方式
金融機構「警示帳戶」中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分證件冒名開
立者,若有被害人在被詐騙後請求返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
,金融機構於確認被害人所匯 (轉) 入之款項尚有未被提領 (轉出) 者,
經被害人提示下列文件,請求返還時,請金融機構惠予斟酌協助:
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匯 (轉) 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不實致金融機構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同意書
等文件。
前項所稱「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
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 (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
、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 者。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29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
          5450  號函自 103.09.29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