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按月填報之「逾期放款申報表」及「不良資產
申報表」格式內容 (如附件) ,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已訂於 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轉知所轄信用合作社應於每
月 15 日前透過本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按月依旨揭格式申報上月底逾
期放款及不良資產之相關資料。
二、94 年 7 月份首次適用,請依限於 94 年 8 月 15 日前申報。
正 本: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市政
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合作
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