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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按月填報之「逾期放款申報表」及「不良資產申報表」格式內容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三)字第09430004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檢送「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按月填報之「逾期放款申報表」及「不良資產
          申報表」格式內容 (如附件) ,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已訂於 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轉知所轄信用合作社應於每
              月 15 日前透過本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按月依旨揭格式申報上月底逾
              期放款及不良資產之相關資料。
          二、94  年 7  月份首次適用,請依限於 94 年 8  月 15 日前申報。
正    本: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市政
          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合作
          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