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93 年 10 月 4 日
金管銀 (一) 字第 0930028311 號令之內容係就銀行利害關係人辦理消費
者貸款之範圍、上限予以規範,請 查照。
說 明:一、邇來媒體報導 (附件一) 有銀行主管指稱金管會近日發文規定一般民
眾辦理車貸、助學貸款、遊 (留) 學貸款、小額信貸及信用卡等消費
者貸款上限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民眾應避免過度擴充信用,以免影響
個人債信。
二、按金管會 93 年 10 月 4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30028311 號令 (
附件二) 係依據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對銀行利害關係人辦理消費者
貸款之範圍、上限予以規範,並非針對一般消費者;一般消費者之授
信仍應依各銀行之授信規定辦理。前述媒體報導中之銀行主管顯對法
令規定有所誤解,對於銀行業務推展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有不利影響
,爰請貴會轉知並加強對會員銀行之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