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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32001065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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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繼續協助傳統產業取得營運資金,茲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傳統產業專案
          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第二點、第三點第二款、第五點序文、第
          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序文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財經會報第六次會議議案壹結論暨行
              政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院臺財字第093009363號函辦理
              。
          二、本次「金融機構辦理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修
              正重點如次:
           (一) 第二點修正為:本專案貸款總額度:新台幣一兆八千五百億元。
           (二) 第三點第二款修正為: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
                有資金支應,如資金不足,再由中央銀行協調支應。
           (三) 第五點序文修正為: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之貸款部分 (已申請前項
                一千五百億元貸款者,亦可申貸) 。
           (四) 第五點第一款新增聯邦商業銀行等六家承辦金融機構 (承辦金融機
                構之額度詳附表) 。
           (五) 第五點第二款修正為:辦理期限: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至九十四
                年十月十九日止,暫訂為期五年。
           (六) 第五點第三款序文修正為:貸款條件: (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部分
                ) 。
          三、承辦金融機構請依附表之額度辦理本項專案貸款,並請各行 (局) 儘
              速將前揭簡則轉知所屬各分支單位配合辦理。
          四、檢附「金融機構辦理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第
              二點、第三點第二款、第五點序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序文修
              正條文暨修正後作業簡則全文乙份。

附    件:金融機構辦理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
          一、為協助傳統產業取得營運資金,依據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財經
              小組擴大會議結論,辦理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 (以下簡
              稱本專案貸款) ,特訂定本作業簡則。
          二、本專案貸款總額度:新台幣一兆八千五百億元。
          三、本專案貸款資金來源:
           (一) 新台幣一千五百億元:由中央銀行、行政院開發基金、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及協助地震企業貸款剩
                餘額度 (附件一) 支應。
           (二) 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如資金不
                足,再由中央銀行協調支應。
          四、新台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貸款部分,其申貸條件、貸款利率、貸款及保
              證額度、期限與償還方式,均依現有之相關規定執行與控管。
          五、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之貸款部分 (已申請前項一千五百億元貸款者,
              亦可申貸) :
           (一) 承辦金融機構: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
                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國
                農民銀行、交通銀行、中央信託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
                新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
                高雄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遠東商
                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華泰商業
                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
                、聯邦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
                板信商業銀行。 (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各金融機構增撥之貸款
                額度計新台幣四千五百億元,明細詳附表)
           (二) 辦理期限: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至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止,暫訂
                為期五年。
           (三) 貸款條件: (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部分)
                1 貸放對象:傳統產業 (定義詳附件二)
                2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以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一‧
                  一五至一‧六五百分點機動計息。
                3 融資種類:
                (1) 短期週轉融資。
                (2) 中期週轉融資。
                (3) 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
                    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 (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 需要而辦理之融
                    資。
                4 每一企業貸款額度 (企業負責人為夫妻者應合併計算) :
                (1) 短、中期週轉融資:每一企業融資累計不得超過二千萬元,得
                    分次申請並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以下簡稱信保
                    基金) 及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2) 資本性支出融資: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企業財務狀況核定,最
                    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每一企業融資總額度總
                    計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3) 企業申請前述貸款以向同一金融機構申貸為原則。金融機構於
                    承貸時應查詢有無重複申貸之情事。
                5 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
                (1) 短期週轉融資:憑票據、信用狀辦理者,每筆融資期間最長以
                    一八○天為限;其他週轉融資最長以一年為限。
                (2) 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五年為限,並約定自貸放日後按月或按
                    季分期平均攤還,但憑工程合約辦理者,不受前開分期攤還方
                    式之限制。
                (3) 資本性支出融資: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企業財務狀況核
                    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最長二年。惟企業提供廠房
                    及其土地等不動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借款期限得
                    不受七年之限制,由承貸行庫視個案決定之。
                (4) 房屋建築業辦理中期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償還方式
                    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由各承貸銀行依總行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
                6 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足
                  ,屬中小企業者,得依信保基金現行各項保證要點及有關規定移
                  送信用保證;非屬中小企業者,得依該基金訂定之「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對非中小企業傳統產業專案融資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有關規定辦理。
                7 信用保證成數: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八成。
           (四)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借
                款企業並應出具資金不得流出境外之承諾切結書。
           (五) 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應確實依照授信相關規範辦理,如非因
                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各級承辦人員得免
                除相關行政責任。
           (六) 中美基金、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企業調查相關貸
                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
          六、承辦金融機構對不符合送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要件之個案,宜主動洽請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或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就融資案予以專案輔導診
              斷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