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 久性消費品 (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 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 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 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原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七三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 91.07.09 台財融 (一) 字第 0918011173 號令,自即日起不 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