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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貴會所報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簡稱 DBR22 倍)之規範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003402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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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會 102 年 12 月 3 日全授消字第 1020002061A 號函。
二、有關「企業員工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貸款」乙節,該股票因
受限制期間交付信託無法設定擔保物權,而列為無擔保授信,且債務
人與貸款金融機構已約定於信託期滿後將該股票設定擔保物權予該金
融機構者,同意納入個人無擔保放款在「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
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 DBR22 倍規範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
,且所稱「一定合理期間」不得超過 3 年。
三、有關「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墊付款貸款」、「代償以有價證券為擔保
品之貸款」及「公司股東或特定人認購公司股票貸款」等節,同意納
入個人無擔保放款在「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者,
得排除適用 DBR22 倍規範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且所稱「一定合
理期間」不得超過 6 個月。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