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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保險局 - 保險業管理目:895 筆

461. 103.08.20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聯絡地址)不得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462. 103.08.20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保險業落實執行核保及契約保全等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藉故或以其他方式妨礙保險業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聯繫並確認相關資訊,以避免影響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及保全等相關作業程序,請 查照。 行政規則
463. 103.08.12 為使政府接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利進行,請轉知會員公司確實督導所屬業務員及各招攬行銷體系,不得散播有關接管問題之不當言論或藉此為招攬行為,以共同維護市場安定力量。請 查照。 行政規則
464. 103.08.12 為使政府接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利進行,請轉知會員公司確實督導所屬業務員及各招攬行銷體系,不得散播有關接管問題之不當言論或藉此為招攬行為,以共同維護市場安定力量。請 查照。 行政規則
465. 103.08.11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動支審議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
466. 103.08.08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證券商進行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要求往來合作對象確實遵循「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相關規定及合作推廣契約約定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行政規則
467. 103.07.30 核釋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依同規則相關規定,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自 103 年 9 月 1 日生效 行政規則
468. 103.07.14 有關 103 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修正發布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469. 103.07.14 修正 103 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行政規則
470. 103.07.08 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並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