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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清單

法規名稱: 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外籍原股東因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或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於辦理外資登記後,將資金留存於交割帳戶內作後續投資之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00042913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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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中/英文法規名稱
1. 2011.10.20 CH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外籍原股東因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或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於辦理外資登記後,將資金留存於交割帳戶內作後續投資之用。
ENFinancial-Supervisory-Securities-Firms-1000042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