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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以 112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2781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前揭
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說 明:為利保險業者確實依旨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保險業作業委外相關作
業,請貴二公會於文到 2 個月內共同研議提出該應注意事項問答集之增
修事項相關建議報會,包括旨揭應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5 項所定「重大
性」之判斷標準、第 9 點第 1 項第 11 款所定「重大異常或缺失」之
定義,以及其他保險業者於旨揭法令適用尚有疑慮之事項。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代表人李○居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
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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