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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金融機構辦理受災戶融資作業,茲釋示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會員(社)機構。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6.13 |
發布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130271921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為利金融機構辦理受災戶融資作業,茲釋示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會員
(社)機構。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13 年 5 月 21 日召開「研商 0403 花蓮震災金融協助
措施會議」與會單位提問事項辦理。
二、關於銀行建議 0403 花蓮震災受災戶房貸擔保品毀損滅失,致擔保品
押值不足者,仍得以原契約科目繼續承作一節,同意金融機構對行政
院依災害防救法第 51 條規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災區受災居民
原有之房屋貸款案件,其擔保品因受同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災害
毀損滅失致押值不足者,該類貸款得以原契約科目繼續承作。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先生)、有限責任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先生)、中央銀行、農業部、本會保險局
、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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