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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 日生效。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公(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發)布日期: 112.12.14
公(發)布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C號公告
容:
主    旨: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
          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本會 111  年 12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4957 號公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10384957 號公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