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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 日生效。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公(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發)布日期: |
112.12.14 |
公(發)布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C號公告 |
內容: |
主 旨: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
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本會 111 年 12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4957 號公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10384957 號公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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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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