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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總說明
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旨揭法規業經本會於 111 年 11 月 7 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4693
號令修正發布,另配合該規定修正,本會同日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
務應注意事項問答集,並置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問答集位置:首頁>
便民服務>問答集)。針對問答集二(二)由貴公會確認信託商品是否屬
首案部分,請妥善規劃相關作業流程及內部審核機制報會。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朱○強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
表人林○輝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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