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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 110 年 6 月 29 日公告各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集會活動人數限制有較寬之規定,從其規定。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公(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發)布日期: |
110.07.30 |
公(發)布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1100363085號公告 |
內容: |
主 旨:有關本會 110 年 6 月 29 日公告各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場地
之容留人數,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集會活動人數限制有較寬之規定
,從其規定。
依 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6 款規定
辦理。
公告事項:一、有關本會 110 年 6 月 29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665 號公告修
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其中第八點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各室內不得
20 人以上、各室外不得 40 人以上。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集
會活動人數限制有較寬之規定,從其規定。
二、公告對象如有違反本公告相關措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
會,並由本會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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