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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公(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發)布日期: |
109.08.13 |
公(發)布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140號公告 |
內容: |
主 旨: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
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 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一、申請為本測驗機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兩個月內。
二、經本會認定為本測驗機構之有效期限,為本會指定日起迄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
副 本:本會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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