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調整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訊之方式、標準、
格式及內容,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專營電支機構內控內稽辦法」)第 19 條、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3 條等規定辦理。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
網站」申報「專營電支機構內控內稽辦法」第 19 條、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相關內部稽核資訊。
三、前說明二所稱規定格式,包括「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
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年度內部
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
核結論摘要表(一般查核)/(專案查核)」與「稽核人員申報表」
。
四、依「專營電支機構內控內稽辦法」第 19 條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內部
稽核符合下列報送標準者,始須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月內依規定格
式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申報
查核結果:
(一)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
(二)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
五、為減輕金融機構申報作業負擔,金融機構如已另案將內部稽核查核結
果函報(含副知)本會檢查局,且其函報之案關內容與依規定格式應
申報內容為相同者,得免再依說明四辦理申報。
六、前說明四所稱規定格式係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表(一
般查核)/(專案查核)」,請依金融業別查核性質(一般或專案)
擇適申報。
七、金融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已公告於本會檢查
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https://ebank.feb.gov.tw/)之金融機
構非財報類系統(下載區)及本會檢查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
feb.gov.tw)「申報/下載區」,請金融機構自行下載參用;嗣後格
式如有增修,本會檢查局均將於上該網站公告,供金融機構自行下載
。如有申報系統操作事宜疑義,請逕向本會檢查局申報系統服務信箱
(ebank@feb.gov.tw)洽詢。
八、有關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檢查
局全球資訊網「稽核專區」,請自行參閱。
九、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如有表現欠佳、未覈實申報內稽查核結果
或其他必要情況,本會檢查局將請金融機構總稽核/稽核主管到局報
告,其報告內容至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當年度稽核計畫整體執行情形。(包含一定期間內部稽核發現主要
或普遍性缺失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採取之作為)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工作重點。
(三)內部稽核人力調度及培訓狀況。
(四)與高階管理階層、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之溝通
合作情形。
(五)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予興革或改善之處。
(六)執行內部稽核所遭遇之困難或瓶頸。
十、本會 112 年 11 月 3 日金管檢制字第 11206003292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電子支付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玲 君)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 君)、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
務處、銀行局、檢查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3 日金管檢
制字第 1120600329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