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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整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訊之方式、標準、格式及內容,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10.20
發布字號: 金管檢制字第11506002301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內容:

主  旨:有關調整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訊之方式、標

     準、格式及內容,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金控及銀行業內控內稽辦法」)第 36 條、第 38 條第 1 項

       、第 39 條第 1 項及第 40 條等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

       窗口網站」申報「金控及銀行業內控內稽辦法」第 36 條、第 38 條

       第 1 項、第 39 條第 1 項及第 40 條等規定之相關內部稽核資訊

       。

     三、前說明二所稱規定格式,包括「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

       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年度內部

       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

       核結論摘要表(一般查核)/(專案查核)」與「稽核人員申報表」

       。

     四、依「金控及銀行業內控內稽辦法」第 36 條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內部

       稽核符合下列報送標準者,始須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月內依規定格

       式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申報

       查核結果:

     (一)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

     (二)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

     五、為減輕金融機構申報作業負擔,金融機構如已另案將內部稽核查核結

       果函報(含副知)本會檢查局,且其函報之案關內容與依規定格式應

       申報內容為相同者,得免再依說明四辦理申報。

     六、前說明四所稱規定格式係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表(一

       般查核)/(專案查核)」,請依金融業別查核性質(一般或專案)

       擇適申報。

     七、金融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已公告於本會檢查

       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https://ebank.feb.gov.tw/)之金融機

       構非財報類系統(下載區)及本會檢查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

       feb.gov.tw)「申報/下載區」,請金融機構自行下載參用;嗣後格

       式如有增修,本會檢查局均將於上該網站公告,供金融機構自行下載

       。如有申報系統操作事宜疑義,請逕向本會檢查局申報系統服務信箱

       (ebank@feb.gov.tw)洽詢。

     八、有關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本會

       檢查局全球資訊網「稽核專區」,請自行參閱。

     九、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如有表現欠佳、未覈實申報內稽查核結果

       或其他必要情況,本會檢查局將請金融機構總稽核/稽核主管到局報

       告,其報告內容至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當年度稽核計畫整體執行情形。(包含一定期間內部稽核發現主要

        或普遍性缺失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採取之作為)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工作重點。

     (三)內部稽核人力調度及培訓狀況。

     (四)與高階管理階層、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之溝通

        合作情形。

     (五)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予興革或改善之處。

     (六)執行內部稽核所遭遇之困難或瓶頸。

     十、本會 100 年 8 月 22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001504000 號函、102

       年 12 月 2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20150526 號函、105 年 7 月 21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501502580 號至第 10501502582 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斌 君,併請轉知金

     融控股公司、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順 君)、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

     麥○剛 君)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 君)、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

     務處、銀行局、檢查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金管檢制字第 100015040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2 日金管檢

      制字第 102015052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金管檢

      制字第 105015025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金管檢

      制字第 1050150258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金管檢

      制字第 1050150258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