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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解釋令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504916971號令、第11504916972號令、第11504916973號令、第11504916974號令及第11504916975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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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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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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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金管保財第11504916977號 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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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
、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10 條解釋令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法」第 8 條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6 日以金管
保財字第 11504916971 號令、第 11504916972 號令、第 11504916973
號令、第 11504916974 號令及第 11504916975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
布令影本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 115 年 4 月 10 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進專案
會議-法規調適小組第 5 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二決議辦理
。
二、行政院已於 115 年 1 月核定「AI 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詳附
件),為引導及鼓勵保險業投資「AI 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之策略
性產業,協助政府加速 AI 發展,落實臺灣成為智慧科技島之願景等
,本會發布旨揭解釋令,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及調整保險業投資
國內私募股權基金適用之投資限額,請轉知所屬會員積極評估及參與
投資。
三、有關「AI 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鼓勵投資之產業,請參考推動方案
核定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函釋所為之認定,至後續其他行政院
核定之推動方案,如非屬本會另為盤點產業定義及適用對象範圍並研
定鼓勵投資方案者,亦請比照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祥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石○達先生)、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樺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
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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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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