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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出單使用,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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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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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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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1150416610號 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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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
業務之會員公司出單使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115 年 3 月 25 日(115 )產汽字第 061 號函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請轉知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祥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
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陳○良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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