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所報「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9.03 |
發布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140226793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所報「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4 年 7 月 21 日中託業字第 1140001410 號函。
二、本案請依下列意見修正:
(一)草案第 2 條第 3 款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用詞定義,修正為「指符
合金管銀法字第 11302344321 號令第二點第五款所列資格之保險
經紀人公司」。
(二)草案第 2 條第 4 款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之用詞定義,請於該條
第 4 款及第 5 款分別列示,其後款次配合調整,以資明確。
(三)草案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條文文字修正為「保險經紀人公司
辦理合作推廣之保險金信託,其交付信託之保險金,應為金管銀法
字第 11302344321 號令發布後新招攬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且以
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給付為限」。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保險局、證券期貨局
、檢查局、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