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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公平、公正辦理數位保險公
司申請設立案審查作業,特設置數位保險公司審查會(以下簡稱本審
查會)。
二、本審查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之審查。
(二)與審查過程或審查結果有關事項之建議。
三、本審查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
指定本會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本會主管與具有保險學理或
實務、經營管理、科技及資訊安全等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審查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
聘者,其任期至原任審查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應於審查委員
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審查委員遴聘事宜。
五、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專家及
學者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六、本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七、本審查會開會,扣除自行迴避或本會要求迴避之委員,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八、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審查委員
不克親自出席者,得提出書面意見。
九、本審查會工作人員對於本審查會開會過程應詳實記錄,由全體出席委
員簽名確認後,並將審查結果送交本會。
十、審查委員應公平、公正辦理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審查業務,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本會要求其迴避:
(一)就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
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之發起人或其關係企業或
前開發起人或關係企業所成立之非營利組織間現有或最近三年內曾
有僱傭、委任或代理等實質利害關係。
(三)審查委員本人認其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經數位保險公司
申請設立案之發起人檢具具體事證向本會提出,並經本會查證屬實
。
(五)本會認審查委員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審查委員於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之第一次審查會議前,應出具有
無前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十一、審查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藉審查職務,要求、期約、收受金錢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直接或間接利用審查職務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三)就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接受他人請託或關說。
十二、審查委員自接獲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有關資料之時起二年內,
不得擔任經核准設立之數位保險公司預定董監事、預定經理人或與
其職責相當之人,並不得擔任下列法人之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
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
(一)經核准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之發起人。
(二)經核准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或其發起人之關係企業。
(三)經核准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或其發起人所成立之非營利組織。
十三、審查委員及參與審查會會議之人員,對於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
相關書件、所涉之營業秘密及審查過程,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
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審查後亦同。
前項人員對於審查結果,於未正式對外公告前,應保守秘密。
十四、審查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解除其委員資格,遺
缺得由本會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違反第十點規定,且足以認定其執行審查有偏頗之情事。
(二)違反第十一點至前點規定。
(三)有其他情事,足認其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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