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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10 條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04511 號令、第11404904512 號令、第 11404904513 號令、第 11404904514 號令及第11404904515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二辦理。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3.26 |
發布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7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內容: |
主 旨:「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
、第 3 條、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10 條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04511 號令、第
11404904512 號令、第 11404904513 號令、第 11404904514 號令及第
11404904515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並依說明二辦理。
說 明:一、本案係配合「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及「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
推動措施辦理,引導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融資國內公共建設及實體
產業。
二、為鼓勵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經濟活動,本會與環境部、經濟部、
交通部、內政部及農業部已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共同公告第二版
「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及「轉型計畫建議涵蓋事項」,助力
金融業及企業減碳轉型,新聞稿及相關檔案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ht
tps://www.fsc.gov.tw/) 查詢及下載(路徑:本會全球資訊網/公
告資訊/新聞稿),請轉知所屬會員積極評估及參與投資。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石○達先生)、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
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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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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