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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3.19 |
發布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11404908503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
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旨揭修正規定所涉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生效日起應按旨揭修正後之規定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一)自生效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之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
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
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該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另為符合 IFRS 17 規定,請會員公司確實依旨揭修正後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石○達先生)、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
本工商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本會檢查局、法律事務處、保險局(均含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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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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