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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附表五、附表六,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3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000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2.13 |
發布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1404900043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附
表五、附表六,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3 日以金管保壽字
第 114049000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
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請貴公會一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下
稱本注意事項)修正規定所涉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
一、新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本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人
身保險商品之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人身保險商品:
(一)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本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
(二)除僅配合本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笫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
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準則笫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石○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有限責任台灣
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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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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