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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
落實本會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權工作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會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會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會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本會人權保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
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相關單
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五、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
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之幕僚事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辦理,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
組相關業務。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
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外聘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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