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立據點或強化總代理人功能,加強對我國
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引進優良基金商品,以促進我國資
產管理市場發展,爰訂定本項計畫。
二、境外基金機構符合第三點所訂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前檢證向本會
申請認可,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第四點所列優惠措施。
三、境外基金機構於下列三大面向皆合格者,經本會認可後,得適用第四
點所列優惠措施。三大面向及相關評估指標如下,並以境外基金機構
是否於我國設立據點區分為 A 組(無設據點)與 B 組(設有據點
):
(一)面向一: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投資,包括設立據點、投入技術與
人力。
1.評估指標 1:
(1)A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之總代理人,其產品分析
人員超過本會規定應配置最低人數,且其通路服務人員達到本
會規定高一級距的最低人數,且總代理人自申請日前三年無重
大違規情事,但因合併、受讓或股權移轉等情形致經營權重大
變動,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2)B 組評估指標:在臺設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或證券商,且該等據點自申請日前三年無重大違規情事,但
因合併、受讓或股權移轉等情形致經營權重大變動,經本會認
可者,不在此限。
(二)面向二: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以下 4 個評估指標中至少須達
成 2 個,本面向始為合格。
1.評估指標 2.1:
(1)A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全權委託
操作、或提供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資產規
模達新臺幣五十億元。
(2)B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最近
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公私募投信基金規模、全權委託資產
及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資產合計)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管
理規模由高而低排名前三分之一;或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
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最近一年
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並達市場規模平均成長率加百分之五以
上。
2.評估指標 2.2: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提供投資顧
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顧問資產達相當規模。
3.評估指標 2.3:
(1)A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之總代理人,最近一年源
自其總代理業務之營業收入不低於我國投信事業營業收入由高
而低排名之前三分之二。
(2)B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據點,最近一年之
營業收入,不低於我國投信事業營業收入之中位數。
4.評估指標 2.4: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投資我國投信事業所發行
基金,最近一年平均投資達新臺幣 40 億元。
(三)面向三:提升對我國資產管理人才之培訓。以下 3 個評估指標中
至少須達成 1 個,本面向始為合格。
1.評估指標 3.1:最近一年境外基金機構、其總代理人或其在臺據
點,聘雇或培訓臺灣人才,新進或現有臺灣員工派赴境外基金機
構工作為期 3 個月以上,合計培訓時間應達 36 個月且有具體
工作成果。
2.評估指標 3.2:境外基金機構最近一年辦理資產管理人才培訓計
畫,或與我國校園合作,提供金融教育培訓、實習或儲備人才培
訓,績效卓著。
3.評估指標 3.3:最近一年境外基金機構協助總代理人或在臺據點
培育投資研究、產品設計、風險控管或投資交易等核心資產管理
技術人才,有具體成效。
(四)其他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每
項具體績效貢獻事項經認可後,可視為達成前開三大面向之其中一
個評估指標。
四、境外基金機構於前述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 4 個評估指標者,得適
用 1 項優惠措施;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 5 個以上評估指標者,
得適用 2 項優惠措施:
(一)放寬總代理人設置產品分析人員之配置人數標準:本會 101 年 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612073 號函附件 3 之人員配置規
範,要求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若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持有金
額超過新臺幣 100 億元且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投資比重超過 50%,
則應依符合條件之基金檔數 x 2,配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產品分
析人員;若合格者,前開權重可由 2 調降為 1。
(二)放寬總代理人設置通路服務人員之人數規範,得適用低一級距的通
路服務人員最低應配置人數。
(三)加速境外基金衍生性商品持有限制專案豁免申請案之審查期間。
(四)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案。
(五)放寬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之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為3檔。
(六)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範圍內,允許引進新類型的境外基金,例
如:保本型境外基金、指數型境外基金,以及與同類型投信基金投
資規範不符之境外基金,例如:以投資可轉換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
之固定收益型境外基金等。
(七)放寬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為該境外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 30%。
五、認可有效期間為一年。但本會仍將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並視個案
具體情況審酌境外基金申請案之准駁。
說 明:
一、境外基金機構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 6 月底前檢證向本會申請認可,
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優惠措施,本次修正旨揭計畫之評估指標,自即日起適用
。併請貴公會配合旨揭計畫面向二各評估指標之修正,計算前開指標之比較基準
數據並公布之。
二、另配合修正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伍、鼓勵境外基金
深耕計畫」,俾利遵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