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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大眾
    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洗錢防制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公司網站建立專區或建立專屬網頁,且其所
    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立投保網頁。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
    連線,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
    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者。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招攬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
    映。

五、保險業辦理本業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網路投保業務能力者,且最近一年之自有
      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
      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
(三)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率
      、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險業
      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財產保險業得以網路投保方式銷售之財產保險商品種類如下:
(一)汽車保險及附件一所列可附加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
      1.汽車保險: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汽車保險(包括車體損失
        險、第三人責任險及竊盜損失險)。
      2.附加保險限制:同一輛汽車於附加保險商品中之「汽車第三人責
        任保險傷害責任多倍保障附加條款」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
        額責任附加條款」,財產保險業僅得擇一銷售。
(二)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及附件二所列可附加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
      款:住宅建築物以磚造以上等級為限。
(三)住(居)家綜合保險(不包含傷害保險)。
(四)旅遊不便險。
    前項之財產保險商品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每張保單主
    附約合計年繳保費不得高於新臺幣五萬元。

七、保險業得以網路投保方式銷售之人身保險商品種類如下:
(一)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二)傷害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三)定期人壽保險。
    前項之人身保險商品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年滿二十歲
    ,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為限;其保險金額,以附件三所列金額為限
    。
    財產保險業依財產保險商品相關規定辦理之駕駛人傷害險,僅限附加
    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駕駛人傷害險。被保險人應僅限以車主本人為
    駕駛人,其死亡、殘廢或醫療之保額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額相同,
    其身故受益人並以直系血親為限。

八、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一)以網路方式辦理:
      1.投保人身保險商品者,限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之保戶,或年滿二十
        歲持有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之客戶。
      2.保險業應於網頁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
        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
        者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同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
        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消費者於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
        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4.消費者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發送一次性密
        碼(以下簡稱 OTP)至消費者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
        。保險業發送 OTP  後,應引導消費者輸入該 OTP  完成身分確
        認。
      5.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二)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辦理:
      1.消費者得以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申請辦
        理。
      2.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
        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消費者須簽名同意以完成首
        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消費者應提供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4.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消費者經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進行網路投保作業之帳號密碼
    者,如於申請完成後五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該保險業進行投保、保全
    變更或理賠等事宜者(不以透過網路進行為限),消費者非經重新完
    成前述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帳號密碼進行網路投保作業。

九、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投保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應於網頁提供可進行網路投保之所有保險商品之商品說明、
      保單條款等,以利消費者隨時瀏覽參閱。
(二)消費者輸入相關投保資料及選擇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後,保險業應於
      網頁上顯示該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全文或連結及保險商品重要內容
      說明(投保須知),以提供消費者閱覽並點選同意。
(三)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要保人於送出確認投保前,保險業應發送 O
      TP  至要保人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保險業發送 OTP
      後,應引導要保人輸入該 OTP  完成身分確認,始得完成投保作業
      。
    保險商品如屬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保險契約約
    定之審閱期間。

十、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核保及通報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財產保險商品之核保作業:
      1.保險業受理汽車保險及附件一所列附加條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應即時連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平台
        ,查詢承保及理賠紀錄,避免保險費錯誤與重複投保;任意汽車
        保險應即時連線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任意汽車保險共用平台
        ,查詢承保及理賠紀錄,避免保險費錯誤。
      2.保險業受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居)家綜合保險商品
        ,應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
        價參考表,並即時連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住宅地震保
        險複保險查詢平台,以避免重複投保。
      3.上述二目若連接平台查詢資料或承保公司內部有異常投保或理賠
        紀錄,不得以網路投保方式辦理。
      4.旅遊不便險:承保公司內部查詢有異常投保或理賠紀錄,不得以
        網路投保方式辦理。
(二)人身保險商品之核保作業:
      1.保險業受理網路投保申請案件,應即時連線辦理收件通報,並應
        於核保完成同意承保當日,立即辦理承保通報。
      2.須檢核承保公司內部有無異常投保或理賠紀錄,且單一公司保險
        金額不得超過附件三之限額。
      3.須即時連線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檢核同業累積保險金額不
        得超過附件三之規定。
      4.投保傷害保險或定期人壽保險者,應檢核職業及健康狀況,如有
        異常者,不得以網路投保方式辦理。

十一、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繳費作業及身分驗證輔助機制,應
      遵循下列事項:
  (一)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之消費者於進行網路投保時,僅
        得以本人之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繳交保險費。
  (二)消費者投保人身保險商品,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繳費
        者,保險業應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或其他合作銀行建立身分輔助驗證機制。
  (三)採他業金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申請帳號密碼客戶,保險業
        亦得提供自動櫃員機、銀行臨櫃、連鎖便利商店業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繳費方式供要保人選擇。
  (四)保險業應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已完成扣款及投保作業
        ,並寄發紙本保單或電子保單予要保人。

十二、為確認要保人之投保意願,保險業應執行以下確認程序:
  (一)屬於新保戶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十進行電話
        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採金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除外,但列為第二款抽樣母數)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
        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前述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
      要保人投保個人二年期以上之人壽保險者,得於收受保險單之翌日
      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

十三、保險業辦理本業務,不得追溯承保。

十四、保險業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
      前項備份存檔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通知要保人不
      同意承保後五年。

十五、保險業對於因網路投保所造成之爭議,應依保險法、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除第四點第一項及第八點規定外,本注意事項於使用保險業以外之
      其他金融業所製發之憑證辦理網路投保者,亦適用之。

十七、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
      稽核項目,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