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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依  據: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公告事項:
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法規內容:

一、不得約定由受託人保證信託本金之安全或最低收益率。

二、不得有使使用者誤認受託人係為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之內容。

三、受託人除為共同受益人外,不得約定享有信託利益。

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