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所稱金融機構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
    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票證
    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
    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

二、所稱重大偶發事件指: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或遭
      恐嚇等)。
(四)業務方面(如投資或放款)有重大財物損失。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
(六)發生擠兌或恐有擠兌之虞。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八)連續放假三日以上期間,自動櫃員機可用率(指可提供服務且不缺
      鈔之自動櫃員機占全部自動櫃員機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且未
      能提供服務之自動櫃員機超過五台以上。
(九)支票存款戶發生單張退票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獲知海外銀行子公司或海外分支機構
      之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檢查結果,有調降評等或檢查結果內容有提及
      「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措施」或「將保留行政裁罰之權利」等可能受
      處分之虞類似內容。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
    損失之非量化事件,但有危及金融機構正常營運及金融秩序者,亦屬
    之。

三、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
    補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金融機構應儘速以電話及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以下簡稱銀行局)通報。銀行局通報電話:02-89691294
      ,申報網址為:https://ebank.banking.gov.tw(程式代號為 WB0
      20W ),如有資訊操作疑問,請向銀行局資訊室窗口:02-8968987
      7 洽詢。
(二)除前點第一項第十款之重大偶發事件外,金融機構應儘速以電話及
      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通報,中央銀行通報電話:02-23571433 ,傳
      真:02-23571971 。
(三)除前點第一項第十款之重大偶發事件外,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
      、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應儘速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通報。
(四)金融機構應於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
      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

四、以上各點應納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違反者
    ,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