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
商品業務之行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以維護其專業形象,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
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代理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
司。
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經紀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
司。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本項業務,係指保險公司直接或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
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辦理下列業務:
(一)透過銷售旅遊商品之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合作推廣
旅遊相關保險。
(二)與行動裝置製造業者之官方網站、直營店或經銷商,合作推廣行動
裝置保險。
五、從事本項業務招攬之人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取得
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並辦妥保險業務員登錄。
前項人員所屬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建立對該等人
員之完整管理考核機制。
六、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確認異業合作對
象及其經銷商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二)所透過官方網站、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應具備下列條
件:
1.具備安全控管、防火牆、入侵檢測等相關資訊安全機制。
2.具備串接保險業開放投保服務應用程式介面(API) 、對外防護
、穩定營運之能力。
七、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所合作推廣本項業務之異業,應
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並明確規範其權利義務,約定辦理本項業務
之報酬、人員訓練與資格取得、消費爭議處理及其他重要事項。
(二)所使用之文宣廣告,應經保險業同意。
(三)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不得因合作推廣機構職務或業務
上之便利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締約之權利,並不得提供合作推廣機構契約約定以外之額外報酬或
其他利益。
(四)辦理本項業務之管銷費用及所支付佣金、獎金等相關報酬,不應超
過該商品之附加費用,而有費差損之情事。
(五)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據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向消費者充分揭露附屬性
保險商品重要內容。
八、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合作之異業有收取保費者,應於
合作推廣契約載明,合作異業應設立獨立之保費收入帳戶,按時結算
保費,保費解繳至保險業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且不得以保費
扣抵其應得之報酬。
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
納入或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
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