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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一、為推動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本會參酌貴會建議,訂定旨揭
評鑑及獎勵措施,並預定自 105 年起連續實施五年。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加強
依據委託人需求,設計及推動案關信託商品,以協助有需求之高齡者及身心障礙
者,善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並達成安養照護之目的。
二、為瞭解各信託業者辦理旨揭信託之相關情形,爰請貴會自 105 年第一季起,按
季彙整統計會員機構之辦理情形,並納入貴會「信託業務統計季報」一併函送本
會參考。
三、為利民眾知悉本會鼓勵信託業者辦理安養信託之政策,與旨揭評鑑及獎勵措施相
關內涵,爰請貴會於相關信託宣導活動中,協助適時辦理相關宣傳事宜。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
副 本:中央銀行、財政部、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鼓勵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安養信託及身心障礙者信託(以下簡稱
    安養信託)。

二、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信託目的為老年安養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3.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信託目的為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
      3.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影響安養信託客戶權益之重大缺失案件:係指辦理安養信託發生重
      大缺失影響客戶權益,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核處糾正以上處分之案件。

三、適用對象: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四、評鑑項目:
(一)業務量:安養信託之受益人人數及其信託財產總規模。
(二)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例如是否有辦理安養信託遭客戶申訴或發生
      影響安養信託客戶權益之重大缺失案件等。
(三)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
(四)安養信託之公益性:辦理具社會公益性質之信託案件或提供與安養
      信託有關具公益性質之服務等,例如:
      1.配合政府部門或社福團體轉介之信託案件。
      2.配合天災、重大社會災害等事件所承作之信託案件。

五、評鑑方式:第一款至第五款以權數總分 100% 計算,第六款為加分項
    目,最高不超過 10%;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第二
    點定義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
(一)新增業務量(40% ):評鑑年度新增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
      數(30%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10% )。
(二)新增比率(15% ):評鑑年度新增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年度新增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
      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 10%
      ,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 5% )。本款評鑑首年之評鑑權數改
      計入第一款。
(三)累計業務量(20% ):評鑑年度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
      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年度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 10%,
      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 10%)。本款評鑑首年之評鑑權數改計入第
      一款。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10% )。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15% )。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10% )。

六、評鑑期間: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共 5  年),每年辦理獎勵乙次。符合第七點第一項評鑑標準之
    銀行應於次年 3  月底前檢具前一年度相關申請書件報送金管會。

七、參與評鑑標準:銀行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參與評鑑。
(一)評鑑年度新增安養信託之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須達一定人數者。
(二)評鑑年度新增安養信託之信託財產本金總和須達一定金額者。
(三)評鑑年度未發生影響安養信託客戶權益之重大缺失案件者。
    前項之人數及金額標準於評鑑首年不適用。評鑑第二年起之人數及金
    額標準由金管會另行公布。

八、獎勵方式:總分排序前十名之績效優良銀行,得以下列方式獎勵之。
    但評鑑首年金管會得視實際辦理情形僅擇定適當名次之績效優良銀行
    ,予以獎勵。
(一)得自金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
        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
        相關規定辦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得換發
        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金管會
        核准部分,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
        )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轉報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但涉及
        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
        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二)由金管會表揚並登載於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管會函請各績效
      優良銀行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三)公營銀行辦理安養信託,經金管會考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
      年度工作考成時,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
(四)由信託公會編列預算辦理獎勵活動。

九、本措施實施期間內,由信託公會邀集具公信力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
    評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