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配合政府住宅政策,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用住宅特訂
定本放款。
二、對象:凡具備左列條件者,均得申請:
(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凡申請人本人無自用住宅者,其住宅之有無應經申請人簽章同意向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確實無自用住宅者。
三、放款金額:由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核實決定。
四、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不得超過保單分紅利率加百分之二,每屆滿半年
並隨當月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定期調整。但為配合政府政策而變更調
整期間者,不在此限。
五、放款償還寬限期限: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得酌定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
六、還款方式:寬限期滿後,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選
擇就借款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餘百分之三
十到期一次償還。
七、為便利房屋出售人與購屋借款人之間貸款之銜接,依購屋人之申請,
得由承辦貸款之保險公司出具「貸款承諾書」予房屋出售人,以利購
屋人先行辦理所有權之過戶及設定抵押權登記,於辦妥登記後撥付。
八、保險業辦理本項放款,得依申請人之申請,與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
款(如國宅、勞工及公教住宅等貸款)搭配使用。
九、追蹤查核: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應將辦理戶數、放款利率、放款金額
逐月列表,備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