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處理人民、營利事業、團體、機關 (以下稱申請人) 向本會及各業
務局申請法令疑義解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人以書面向本會申請法令解釋時,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辦理。但法
律事務處得移請各局或所屬週邊單位解釋。各局接到交下之法令解釋
案時,應於收文日當日將通報管制單傳送法律事務處列管。
申請人如以書面直接向各局申請時,由各局收文辦理。但應於收文日
當日將通報管制單與申請書影本傳送本會法律事務處列管。
各局於解釋法令時,如依本會與各局間權責劃分表應簽陳本會者,應
於收文日起二十日內簽陳,並簽會法律事務處。但各局無法於二十日
內簽陳者,得延長一次。
三、本會及各局受理申請法令解釋案件,應於收文日起三十日內發函回覆
申請人,並副知本會法律事務處。但案情重大或涉跨局情形者,不在
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理機關得延長一次,延期後仍無法於期限內回覆申
請人時,應列為專案管制。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會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
其原因消滅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四、申請解釋案件如未署名或以虛偽名稱申請時,本會得不予處理。
五、申請解釋案件如事實不明或欠缺相關文件時,本會或承辦各局應儘速
通知申請人補正事實及所有欠缺之相關文件,補正後之處理期限重新
起算。但本會或承辦各局要求補正時,應將所需資料及問題完整提出
,以減少文件補正次數,強化行政效率。
六、本會法律事務處應負責依本要點辦理案件之列管及催辦。各局應於每
月底將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具通報管制單回報法律事務處。
本會及各局如以「案件仍在研議中」回覆申請人時,該申請案應由本
會法律事務處以未結案件列管。
七、申請人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各局要求說明法令疑義者,得依各局電子郵
件處理人民申請之相關規定辦理。但各局在分案辦理當日,應同時電
傳法律事務處管制專責人員信箱,列入控管;回覆時亦同。
八、本會及所屬業務局回覆申請人之法令解釋,應受相關法律及行政程序
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內容並應明確。
九、本會及所屬業務局回覆之法令解釋,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並應有明
確之法律授權。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