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管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
    關(以下簡稱各單位或委託單位)之委託研究計畫,依據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因現有人
    力資源、設備水準及時效性等因素無法執行,而需動用公務預算或其
    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
    、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政
      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本類研究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本類研
      究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
      會)。

四、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為本會綜合規劃處。
    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主題彙報、進度管制
    、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五、為辦理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先期審議,本會得成立委託研究計畫主
    題先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先期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
    秘書、會計室主任、相關單位主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數位(人數依
    據當年度提報主題性質及領域而定)擔任,並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擔
    任召集人,於每年二月間召開,辦理委託研究主題之審議。
    審議委員為無給職,學者專家出席審議委員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二
    千元。

六、各單位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前,應先上網查詢行政院國科會「政府研究
    資訊系統(GRB)」(網址:http://www.grb.gov.tw) 及周邊單
    位是否已完成類似研究計畫,以避免性質相近之計畫重複辦理研究。
    如發現有重複之研究計畫,應檢視其建議事項是否足以參採,再考量
    重複研究之必要性。
    各單位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後,應於預訂執行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
    十五日前填具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先期審議表」(附表一)報會
    ,由本會先期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七、各單位於編列概算時,應將委託研究計畫案經費,明列於年度概算中
    業務費科目項下委辦費之研究費或委託研究。
    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所定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覈實編列,
    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八、各單位於先期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作業後,如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應
    政策、業務規劃之考量,而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及經
    費來源,並填具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先期審議表」(附表一)專
    案簽報主(副)任委員核可後辦理。惟所需經費在五百萬元以上之行
    政及政策類研究計畫,除陳奉主(副)任委員核可外,尚須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始可辦理。
  前項新增計畫及其異動,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彙送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九、經審議通過之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
    者,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彙整後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予以公開。

十、各單位應參酌行政院國科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資訊,並依
    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審慎選定委託
    對象。

十一、各單位選定委託研究對象時,應審查研究計畫書(詳第十四點研究
      計畫書之應記載內容)並審酌研究計畫主持人之主持研究能力、過
      去受託辦理本會研究計畫之評鑑結果及研究人員素質是否足以擔任
      研究計畫,如有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
      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考量委託其辦理研究是否影響計畫執行進度
      及研究品質,如委託單位仍決定委託,則該項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
      及研究成果,本會將列為重點查核對象。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係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委託單位應每月定期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查詢計畫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動態,如發現研
      究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之情形
      ,應即函知本會綜合規劃處備查。
      有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本會亦將列
      入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十二、對可能引起輿論關注或社會心理恐慌之委託研究事項,於審查研究
      計畫書時,尤應針對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學經驗背景、專長領域,審
      慎評估其專業能力,以確保研究品質與公信力。

十三、各單位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委託對象之選 
      定及委託研究契約(詳第十五點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之應規範事項
      )之簽約手續。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應於合約規範本會得
      依採購法第 64 條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計畫主持人職屬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之成員者,不得逕
      與該主持人簽約,應透過其所屬學校、研究機構、團體接受委託。
      各單位於契約簽定後十四日內,應將契約書乙份(含研究計畫書)
      及政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送本會綜合規劃處備查
      。

十四、研究計畫書之應記載內容包括下列各項(請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委託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一至一-三):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
        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GRB表。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十五、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內容應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
      理辦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採購契約要項之規定辦理。主
      要之應規範事項如下(可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
      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二及其相關附表):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研究計畫主持
        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
        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
          共危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十六、本會各單位或委託單位應以契約約定,促請接受委託研究之執行單
      位(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應於簽約後三日內,將委託研究計畫基
      本資料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委託研究計畫屬限閱
      或機密者,得於資料項中勾選,行政院國科會將不對外提供查詢服
      務。
      委託單位應促請受委託單位依限上網登錄資料,並於受委託單位上
      傳資料七日內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十七、委託研究計畫之經費支出項目及標準,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如附表二)規定辦理。
      各單位所屬人員參與所委託之研究計畫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
      費。

十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
      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且預付部分,以不
      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研究經費撥付後,受委託單位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非該研究之用
      途,全案支出憑證亦應報請委託單位核銷,委託單位並應視需要實
      地查核,受委託單位不得拒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之委託
      研究計畫案,其受委託單位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得作為全案支出憑證
      。
      本會各單位或委託單位應以契約約定,有關所得稅扣繳作業,應依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例如研究人員研究費應由受委託單位負責
      依法申報及扣繳所得稅,出席費亦應申報所得稅;受委託單位如係
      以個人收據支領研究經費,應由委託單位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本會各單位或委託單位應以契約約定,促請受委託單位運用研究經
      費所購置之圖書、儀器、設備等屬委託單位所有,於計畫執行完成
      後,應繳回委託單位。

十九、委託單位應於每季結束後之次月五日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
      度季報表(如附表三)報會。委託研究計畫進度落後者,應填寫檢
      討報告表(如附表四)併季報表報會。
      本會得派員赴委託單位進行實地查訪。委託單位應洽請研究計畫主
      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告供查證。
      委託研究計畫於進行中之各項異動,委託單位應即函知本會綜合規
      劃處。

二十、委託單位應確實執行期中報告查證(研究期程在四個月內者免辦理
      )及期末報告審查,必要時應聘請具研究主題專長或有實務經驗學
      者、專家會同審查,相關之審查紀錄應存檔備查,並送受委託單位
      參考修正研究報告。委託單位應確實追蹤受託單位是否依審查意見
      修正期中、期末報告。

二十一、研究報告內容除一般必要章節外,對於期中、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應列為附錄。
        研究報告應以橫式排版方式編印,裝訂線在左側,封面註記「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字樣,並書明委託研
        究計畫名稱、委託單位、研究單位、研究人員及編印日期,研究
        報告厚度超過○‧五公分者應於書脊加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計畫名稱及委託機關;內頁第一頁除依封
        面頁格式製作外,應再加註GRB計畫編號(科資編號)。
        各委託單位應視研究成果及業務性質,決定是否將研究報告出版
        ;決定出版之研究報告,其封底、書名頁及版權頁應依行政院訂
        頒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會各單位或委託單位應以契約約定,促請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
        應於研究期滿前一個月提送期末報告初稿,委託單位應於十五日
        內依第二十點規定完成審查作業,並將審查意見送交受委託單位
        ;受委託單位於收到審查意見後十五日內,應完成報告之修正並
        正式提送印製完成之研究報告、電子檔案及期末報告修正對照表
        ,由委託單位辦理驗收。
        委託研究計畫完成後,除該研究成果屬業務機密者外,應於計畫
        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研究報告報本會備查。
        委託單位對研究報告結論或建議事項,應進行可行性評估,研議
        報告建議事項是否可列入施政參採(若不參採者,應有適當之分
        析說明),並進行委託單位之評鑑後,提報業務會報報告(參考
        格式如附件三),通過後即上傳本會行政資訊入口網站秘書室研
        考專區供參。

二十三、委託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後,應對受委託單位之研究能力依
        下列項目加以評鑑,併前點報告建議事項之可行性評估作業,一
        併以內部會議方式討論後,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再提會報告: 
    (一)研究團隊規劃研究期程是否恰當。
    (二)是否按契約所訂進度如期進行研究項目,並依審查意見修改期
          中、期末報告。
    (三)研究人員素質是否足以擔任本項計畫。
    (四)是否達成預期成果,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參採價值或具理論價值
          (是否具體適切,建議事項是否可行)。
    (五)經費運用是否確實。

二十四、研究報告及其電子檔(.doc、.pdf  或.tiff 格式)非屬限閱或
        機密性質者,應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寄存作
        業規定,於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
        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各二份辦理寄存,以公開供社會大眾參考
        。辦理寄存時並應副知本會綜合規劃處。
        委託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後,得自行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
        發布新聞稿或將相關內容電子檔送本會綜合規劃處登載於本會網
        站。本會亦得視每年研究成果性質及數量,彙集辦理聯合發表會
        或展示會。
        對於可能引起社會心理恐慌之研究成果,其對外發表之時機與方
        式,應簽奉主任委員核可。

二十五、本會各單位或委託單位應以契約約定,委託研究計畫非屬限閱或
        機密性質者,受委託單位應於完成研究計畫後四個月內,將研究
        報告重要內容摘要,上網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各委託單位除應促請受委託單位上網填寫資料外,並應於受委託
        單位上傳資料七日內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十六、各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之次年三月底前應填具委託研究成果
        一覽表(如附表五)送本會綜合規劃處彙整報院備查。

二十七、為強化本會參與國際組織之能力,各單位或委託單位應以契約約
        定就本會之委託研究計畫,要求受委託單位提出英譯摘要,俾利
        推動國際金融宣傳與金融國際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