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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信用評等事業業務章則應行記載事項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
  財證(一)字第 41836  號公告訂頒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0000309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信用評等事業業務章則重點規範內容)

一、依據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信用評等機構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四)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制度。
(五)經營業務之原則及方針。
(六)評等程序、等級、標準及權責劃分。
(七)評等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
(八)評等之發布及相關保密措施。
(九)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行記載事項。

二、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一)組織結構:
      1.信用評等機構應設置董事長及總經理各一人、副總經理數人、以
        及經理人若干人。
      2.股東、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除依法律規定者外,應依公司章
        程及內部組織規章之規定執行之。
(二)部門職掌:信用評等機構應設置評等及行銷管理等部門,以負責業
      務之執行,且評等及行銷管理部門之業務應相互區隔。

三、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一)財務、人事、文書、檔案及電腦系統管理。
(二)評等獨立性、利益衝突防範及法令遵循之相關政策。
(三)風險管理政策。
(四)評等資料之保存。

四、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應包括會計作業、財務作業及出納作業。

五、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一)人員之編制計畫及配置情形。
(二)人員之資格條件與任用規定。
(三)人員之教育及訓練計畫。
(四)人員行為準則。
(五)人員輪調政策。
(六)人員薪酬政策。

六、經營業務之原則及方針:
(一)經營業務原則:包括公司設立之目的及經營上所應遵守之宗旨與原
      則。
(二)業務發展目標:包括公司之業務目標及相關配合措施與計畫。

七、評等程序、等級、標準及權責劃分:
    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作業應依下列程序實施:
(一)資訊的蒐集:
      1.信用評等機構應確保評等方法、模型及假設,其使用之資訊應足
        夠且具可信度,倘使用之相關資料受限,信用評等結果公告時應
        註明分析資料受限情形。
      2.如有必要,得與受評機構或發行機構之管理階層進行會議。
(二)分析流程:
      1.分析之主要因素包括:產業風險、公司經營策略、業務檢討、經
        營績效、投資資本化、流動性、財務之彈性。
      2.信用評等機構應使用精確、具系統性、一致性且可以歷史資料驗
        證之評等方法,包括定量與定性之分析,並應定期檢視所使用之
        方法及模型。
      3.分析報告完成後應提交評等委員會。
(三)提評等委員會討論:
      1.信用評等機構應提交符合內部分析方法之報告予評等委員會討論
        。
      2.信用評等機構應確認評等結果及評等報告符合評等委員會決議。
(四)申覆程序:受評機構或發行機構不同意評等結果並提出申覆請求時
      ,應提出具體說明及新資訊,由評等委員會評估是否重新召開會議
      並重行審查決議之。
(五)評等結果之公開:
      1.評等結果應對外公開,但不涉及對外使用之信用評等,不在此限
        。
      2.評等結果之公開方式及內容應符合第九點之規定。
(六)續後評等:
      1.評等委員會決議評等等級後,信用評等機構應持續檢視評等結果
        ,至該評等撤銷為止。
      2.信用評等機構應確認具有足夠資源以監測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
        的所表彰資產之風險特性,當相關風險特性改變時,應重新評估
        評等結果之適當性,並為必要處置。
    信用評等事業應參考國際慣例及本國實務狀況訂定評等等級及標準(
    或原則),並應以一般投資大眾可理解之方式敘明每一等級之意義。
    另並應建立工作(作業)手冊,俾一致性處理及便於依循。

八、評等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
(一)評等委員會之規模及組成人數。
(二)評等委員會成員之選任。信用評等機構應確保評等委員會之成員具
      充分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且未有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經信用評等機構評估涉有利益衝突等情事。
(三)召集人之選派。
(四)評等委員會之召集。
(五)評等會議之進行與討論。
(六)評等結果之決議與公布。

九、評等之發布及相關保密措施:
(一)受評機構或發行機構得要求對於信用評等內容涉及商業機密部分,
      予以保密之條件。
(二)評等結果與相關資料之運用或發布,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
(三)信用評等機構對於評等結果之發布,除應依信用評等管理規則第十
      五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外,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1.於評等報告發布前通知受評機構或發行機構,俾確認評等報告內
        容無重大錯誤。
      2.對於信用等級確定後,得將評等結果送交評等資料之訂戶,並通
        知國內外新聞媒體。
      3.對信用等級確定之評等結果,得出版詳盡或摘要之分析報告,提
        供訂戶作為研究個別借款者信用風險之參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