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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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20494019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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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各種準備金及調
整項目,調整項目為加計保險業以其所簽發且屬保險合約之人壽保險
單為質之放款、墊繳保費餘額,減計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