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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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433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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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為辦理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七)台財證(七)第七九○二八號公告,自即日
不再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11
月 27 日(八七)台財證(七)第 79028 號公告,自即日不再
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