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投字第一O三OO四五二七
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
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
達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3004527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