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加強公司治理相關規定之遵循,並切實依說明二辦理
。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9 年第 3 季對信用合作社辦理公司治理專案檢查結果
辦理。
二、本次專案檢查結果部分機構有下列缺失,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自行檢
視有無類似情形,並切實檢討改善:
(一)內部管理
1.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有部分未依規經理事會通過,或未訂
定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
2.有未依規訂定理事及員工行為準則,並經理事會通過。
(二)保障社員權益:
1.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對應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議案,有未提經
審議,或未確實審議議案內容,以及有未訂定社員代表大會議事
規範,不利議事遵循。
2.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及授信以外交易之作業控管機制欠妥適,有
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不完整,或未於交易前辦理利害關係人查詢
,或有利害關係者於審議案件時未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3.辦理捐贈未訂定內部規範,不利作業遵循。
(三)理事及監事職能
1.對理、監事之候選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有未確實依規辦理審查
作業,或審查委員審查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之候選人,有未依規
自行迴避。
2.召開理事會,有未於規定期限前以書面通知理事及地方主管機關
,或召集通知未載明召集事由及議事內容,或開會過程未完整錄
音或錄影存證,或會議紀錄未詳實記載議事內容,或理事及列席
人員有未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以及理事會有未確實依規審核經理
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3.理事為自己或他人與信合社簽訂契約,有未依規由監事為信合社
之代表;召開監事會,有未訂定監事會議事規範,不利議事遵循
。
4.發放業務人員酬金,有僅依業務人員銷售業績達成情形即逕予發
放全數獎金,未確實辦理非財務指標考評作業。
5.所訂檢舉制度尚未設置外部人員檢舉管道。
(四)資訊揭露:
年報之記載事項有與「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不
符者。
正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
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會銀行局、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