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
口罩,並自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
二、109 年 11 月 17 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55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
,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例示如附件)。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
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
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公告與本公告有
牴觸或扞格者,應予以修正或廢止,並自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2 月 20 日金管秘
字第 11201909911 號公告廢止,並自 112.02.20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