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債券之投資分析與檢討
作業完整性,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投信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有投資附有期中贖回條件之可贖回債券(
callable bond ),應依據貴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流程實務指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加強投
資分析作業之完整性,其應納入包括但不限於債券發行人可行使贖回
之期日、條件或受償順序等影響投資決策之相關評估項目,以落實基
金投資分析及風險管理作業。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每月檢討作業,應依前開指引第 13 條規定,對
於各評級債券信用違約暴險程度加強評估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違
約暴險程度及評估對基金淨值之影響。
三、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並應隨時關注單一產業集中度風險,留意債券發
行公司之財務狀況、債信變動情形及相關風險(例如信用風險、集中
度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控管,以加強基金整體債券風險管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