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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 107 年 4 月 23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相關因應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80495087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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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及衛生福利部
    108 年 6  月 10 日召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
    因應措施第一場審認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將案關條文第 27 條及第 35 條所定「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附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
    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殘廢」用語,將修正以「失能」取代;「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給付標準」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及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
    給付標準表」之「障害」用語,將修正以「失能」取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
    給付標準表」之「殘缺」用語,將修正以「缺損」取代。
三、前揭草案完成修正前,相關業務、文件或網頁有使用上開「殘廢」、「障害」或
    「殘缺」等用詞,應自 108  年 12 月 3  日起依說明二所載「失能」或「缺損
    」等用詞取代之,並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及草案意旨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財團法人汽車交
          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黃○牧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表人桂○農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