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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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39條、第41條之1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51條、第52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0078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圖表附件:
附件 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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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一及證
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
內外事業等事項,申請書件應包括「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
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如
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37896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