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8: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248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法經本會核准發行且投資人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投資證券
(Exchange Traded Note;ETN) ,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第六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
二、保險業資金對每一指數投資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已發行單
位總額百分之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