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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7: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108 年度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等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之彙報事宜,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804561191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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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 6  條、保
    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
    則第 32 條規定辦理。
二、108 年度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等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作業,請貴公
    會所屬會員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財務
    業務報表」(網址:https://bas.tii.org.tw/c1ickonce/ifs_new)下載及安裝
    應用程式,並於應用程式完成資料填報後上傳至「保險輔助人財務業務報表系統
    」(網址:https://bas.tii.org.tw/IFS/pages/index.aspx) ,彙報作業日期
    及填報方式分述如下:
(一)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
      1.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使用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
        並於 108  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前完成填報。
      2.財務報表毋需經會計師簽證者,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格式,並於 108  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前完成填報。
(二)保險公證人:按原損益簡表及資產負債表格式,並於 108  年 5  月 1  日起
      至 5  月 31 日前完成填報。
(三)上傳作業完成後,應確認是否上傳成功,如有填報疑義,請電詢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02)23972227。
三、另本(108) 年度貴公會所屬會員報送之紙本資料,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為
    聲明書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簽證者為聲明書及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蓋有稽徵機關收件章),請貴公
    會於 108  年 6  月 7  日前彙送至本會供核;未依上述期限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並於 6  月 7  日前檢送上開紙本資料之保險輔助人,本會將分別依保險代理
    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保險公
    證人管理規則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37 條第 13 款規定辦理。
四、請貴公會於 108  年 3  月 31 日前至「保險輔助人財務業務報表系統」更新所
    屬會員名單、聯絡人及有效聯絡電話等,並於線上填報期限及交寄紙本資料期限
    屆滿後 2  週內,將未依限填報及寄送紙本資料之會員名單彙報本會憑處。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許○通先生)、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彬先生)、
          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光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