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業經本會於 108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0803
00232 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依該計畫所定條件,於每
年 6 月底前檢證向本會申請認可,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優惠措施;本次修正
旨揭計畫,自即日適用,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 108 年 6 月底前提出申請者
,得選擇採用原計畫評估指標與規定條件。
二、另配合修正「鼓勵投信躍進計畫問答集」如附,並已公布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
,俾利業者暸解及遵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